202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8篇)

时间:2023-05-02 11:50: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7篇

  规章制度是某些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的秩序所制定的,在医院里有怎样的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欢迎大家来阅读。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1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护理部设专人分管质量管理,护理部下设护理质控组,专人负责全院护理质量控制。

  2、建立健全全院三级护理质控网络,三级质控由护理部主任及科护士长、护士长组成,二级质控由科护士长及护士长组成,一级质控由护士长和护士组成;护理各项目管理组由科护士长和护士长组成。

  3、加强对护理人员质量管理教育,提高护理人员的质量意识,使每个护士明确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4、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护理部组织质控人员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护理质控工作的各个环节,修订完善质量考评细则和实施方案。

  5、护士长对病区护理质量把关,每天查房至少四次(晨

  会交班前,中午下班前,下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

  以上,掌握病区动态和危重病人情况。每周夜查房一次。

  6、三级护理质量检查每季度一次,二级护理质量检查每月一次,一级护理质量检查每半个月一次,对存在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改正。

  7、护理部组织质控组成员每月随机抽查,针对问题检查,并将每月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向各病房护士长反馈和呈报信息科。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管理分析研讨会。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21.认真落实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明确分工,团结协作,结合各科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科室设安全员,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护士长每月组织科内人员进行安全护理分析,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与分级护理制度,按时巡视病房,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预防院内交叉感染。

  5.每天进行安全评估,做好标识。对危重、手术、老年及小儿患者应加强护理,必要时加床档、约束带,以防坠床,定时翻身,预防褥疮的发生。

  6.抢救器材做到五定(定物品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

  存、定人管理、定时消毒灭菌)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维修、及时补充),抢救器械做好应急准备,一般不准外借。

  7.抢救器材及用物保持性能良好,按时清点交接,严防损坏和遗失。

  8.做好安全防盗及消防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持备用状态。

  9、对科室水、电加强管理,保证不漏水、漏电;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10.内服药和外用药标签清楚,分别放置,以免误用。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3一、护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治疗和护理工作。

  二、护理人员上岗后,护士长应认真执行全院统一工作时间规定,安排好各班次。

  三、每班下班前,必须认真交接班(口头、书面、床旁),手术室洗手护士必须对手术患者的全过程负责,手术中途不得换人。

  四、发现违反劳动纪律者(上班看杂志、干私活等),按质控管理规定执行。

  五、按医院考勤制度,护理人员如提出休假申请,休假由护士长根据病区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六、遇特殊情况(如家有急事,本人身体不适等)应提

  前一天请假,护士长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安排休假。

  七、凡轮值中、夜班时,一般不得休假,确因身体生病需要休病假者,应提前二小时将病假证明交护士长,由护士长安排夜班。电话请假一律无效。

  八、各班一律不累计时数补休。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41、有条件的情况下,主班护士应相对固定。病房护士长根据护士的工作情况,安排工作细心有能力的主管护师或高年资护护师做病房责任护士工作。此护士做责任护士期间不上夜班,这样使病人的管理有连续性,可减少和避免差错的发生。

  2、夜间用药和各种治疗以及特殊时间用药和治疗,主班护士处理医嘱时要用红笔标记在转抄单并做好交班,执行护士核对并按医嘱规定时间正确执行医嘱。

  3、患者的各种用药及治疗必须由第二人核对(包括医嘱单、各种治疗单、注射单、输液卡)。

  4、各班护士下班前要检查医嘱本和治疗单是否有遗漏,如发现遗漏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护士长要监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纠正。发生给药错误处理流程:发现自己或别人发生给药错误→判断能否立即补救,报告主管医生、护士长,尽量不惊动病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观察是否对病人造成不良后

  果,报告主管医生,适当处理→报告护理部→科室按规定做相关记录→对病人的质疑予以适当的解释→必要时由科室领导解释事件→组织科室工作人员认真讨论,提高认识,不断改进工作→护理部组织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一)预防处理医嘱差错:

  1、严格执行医嘱处理制度,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院医务科报告。弄清楚后方可执行。

  2、一般不执行电话和口头医嘱,抢救病人时,应做到“听、问、看、存、补”。即听清楚,再问一遍,看清药品、保存安瓿,及时嘱医生补开医嘱并签名。

  3、严格查对制度。处理长期医嘱时要严格做到一看、二抄、三签名、四自查。坚持每日两名护士查对当天医嘱,认真执行并签名,夜间医嘱由当班护士查对,下一班护士再核对。

  4、临时医嘱时要严格查对后执行,注明时间并签名。因故尚未执行的要报告医生并在护理记录中记录,须在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在交班报告中记录并口头交班。

  5、治疗护士要随时查看医嘱,核对治疗单、服药单。

  6、迁床后要及时更正新迁入的床号。出院医嘱查对后及时停止。

  7、转抄治疗单、服药单、临时医嘱单、输液卡时须经两名护士唱对,并签名以示负责;未复核的转抄单,应严格交接班,复核后方可执行。

  8、每周由护士长总查对医嘱一次,核对后用红笔签名。

  (二)预防注射给药错误

  1、执行新药需详细阅读药物说明书,执行医嘱时严格三查七对。

  三查:即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后查一次。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对昏迷、危重、小儿及老年痴呆等患者,除查对床号、姓名外,同时采取患者家属复述患者姓名确认患者身份的查对办法。

  2、肌注与静注应建立两张注射单,并分别注明,防止错、漏注射。

  3、抽吸药液前须核对上一班所备药物。肌注盘内注射器应按床号顺序由左向右排列,并贴上床号姓名小牌,同一病人注射多种多种药物时,床号姓名牌应贴在最左面的注射器上。并携带注射单到床边核对姓名。

  4、选择注射部位:注射前检查针头焊接处,防止断针。操作要稳妥固定、进针时留针3mm以上。

  5、青霉素安瓿要套在针头上或放于针管旁,以便与其他药物区分保留至注射完毕。

  6、各种过敏试验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

  或皮试阳性,要做好“五交待”。即主管医生和当班护士;口头告知病人;黑板上写明;在体温单首页用和临时医嘱用红笔标明;病历夹封面和一览表上用红笔标明;护理记录上记录。做皮试须备有肾上腺素和备用注射皮试结果由本科室当班护士判断,交班时当面交接。如有可疑阳性应做对照试验。首次注射青霉素一定要查询皮试结果。

  7、口服药、注射剂、静脉输液剂、外用药,必须分类放置、分类标志明显。局麻毒药必须放置专柜中,加锁由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登记。使用毒、麻、限制药要经过反复核对。药柜内禁防药品外的其他物品。

  8、无标签、标签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品、单批号的药品或病人自行外购的注射药品一律不准注射。

  9、护士摆药时,应高度集中精力,注意核准药名、剂量、剂型、时间、床号、姓名、给药途径,遇可疑处及时查清。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5护理工作是神圣的事业,每次医疗护理活动,每个环节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医院荣辱兴衰息息相关,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务必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崇高的责任感。预防和杜绝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1、加强护理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及安全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及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信誉第一

  的观念不病人提高有效的高质量的安全护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护理差错的发生。

  2、贯彻落实各项医疗护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以制度,危重病人交接班,抢救制度、消毒制度隔离等。

  3、严格执行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护理人员在执行各项操作时,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存有丝毫侥幸心理。

  4、对可能发生危险的医疗护理设备在使用前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与考核,要建章建制,加强设备保养与维修,手术器械要先准备充分,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是否正常。

  5、全面进行质量教育,定期检查与考核,加强对护理人员专业技术培养,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护理质量。

  6、医院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定期活动,分析和研究医疗护理安全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对己发生的医疗护理纠纷、差错、事故要认真做好调查、及时上报,组织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61、病房护理工作由护士长负责管理,各级护理人员积极协助。

  2、与患者进行积极的沟通与交流,做好心理护理和健康教育指导,为患者提供及时的护理服务。

  3、患者住院期间不得外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医师批准并签外出协议后方可离院,按时返院。

  4、病房应保持整洁、舒适、温馨、安全,避免大声喧哗。工作人员要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5、病房陈设要整齐、洁净,室内物品和床位要定位摆放。

  6、督导保洁员保持病房清洁卫生,认真执行卫生清扫日计划、周计划。定时房间通风,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

  7、护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服装整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8、病房被服、用具按其基数配给病员使用,出院时清点、收回消毒。

  9、每月召开一次患者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病房工作。

  10、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患者,不会客,工作时间不打私人电话。

  11、护士长全面负责病房财产、设备,建立账目并指派专人管理,定期清点,严格交接班制度,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2023医院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条例篇7一、护理文书包括体温单、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住院首次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单、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

  风险评估单等。

  二、护理文书书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三、护理文书书写应做到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使用医学术语。

  四、护理文书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护理人员按规范书写,学生书写的文书应当由老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五、高年护士有审核、修改低年护士书写的护理文书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纪录清晰、可辨。

  六、抢救记录应当在抢救6小时内,由相关护士据实补齐,并加以注明。

  七、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之后及时完成,按规范要求填写,并放入病历夹中。

  八、护理文书应当在病人出院时归入医院病例中,交病案室保存。

  九、制定并落实护理文书检查考核标准及奖惩细则。

  十、护理文书质控组每月对护理文书进行抽查,并按分数评出甲、乙、丙、三等,丙级病历的书写者在评先、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与绩效考评挂钩。

篇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篇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2023年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秩序,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医院、门诊部、诊疗所、医疗协作联合体等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含个体开业行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道德规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承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初级卫生保健任务。

  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严格履行审批和注册手续,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行业管理。

  医疗机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免交营业税,由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开业执照即可营业。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医疗机构应根据社会医疗市场需要,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设置。审批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公开进行,并在接到开业申请书之后十五天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省直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及部队驻本省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其他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以及设有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发证。其余医疗机构由所在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注册发证。

  第七条

  除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医疗机构开业执照在本省一律无效。

  第八条

  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开业行医:

  (一)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文凭,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二)持有有效的主治医师或主治中医师任职资格证书者;

  (三)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前已持有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有效开业执照者;

  (四)持有有效的医师或中医师任职资格证书者;

  (五)经过本省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对某种疾病治疗确有特长的中医人员。

  前款第

  (四)、(五)两项人员只适用于在乡、镇以下地区开业行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行医:

  (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因道德品质败坏或严重医疗过错,被开除公职或撤销从事医疗工作资格者;

  (三)精神病患者及患有其他不适宜开业行医的疾病者。

  第十条

  举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法人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医疗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抢救用医疗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医疗机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护、药、技人员和病床数。

  1.医院:

  病床总数不少于二十张;医院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四十五平方米计算;至少有三名医师(中医院至少含二名中医师)、四名护士和一名药剂师(士)。三名医师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2.门诊部:

  至少有三名医师(中医门诊部至少含二名中医师,专科门诊部至少含二名专科医师)和四名护士。

  3.联合医院:

  病床总数不少于二十张;至少有四名医师、六名护士、二名药剂士、一名检验士、一名放射技士。

  4.联合诊所:

  至少有二名医师、三名护士(产科联合诊所一名护士、二名助产士、一名药剂士)。

  5.卫生所、诊所:

  至少有一名医师。

  6.卫生站:

  至少有一名医师(士)或乡村医生。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交验下列证件与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毕业文凭或任职资格证书;

  (四)个人履历、业务自传和有关证件;

  (五)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证;

  (六)体格检查表;

  (七)用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合约;

  (八)银行资信证明或担保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任意冠以中国、中华、省、市、县等字样,个体开业行医名称写本人姓名并冠以技术职务。其所使用印章须报审批注册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变更科目、营业地址、歇业、复业等,须报审批注册发证机关批准;更换或增减人员须办理必要手续。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业执照,由审批注册发证机关每年审核一次,并按规定收取年审费。

  第十五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在医疗协作体内,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医疗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度,对无力诊治的急重病人,要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转送上一级医院。

  医疗机构的各种记录表格、病历、证明、收费单据等存根资料须保存五年以上,处方须按规定年限保存,若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应及时向审批注册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所配备的药品只供治疗配方使用,不得对外经营。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注册发证机关批准,医疗机构不得设立专家诊室。

  第十九条

  在专家诊室从事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并只限于诊治

  本专业的疾病。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的业余有偿服务必须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得为获取个人收入,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私自在家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之便出具假证明,索取或接受病人和病人家属钱财,收取转诊或检查介绍费。

  第二十三条

  体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征兵、招收飞行学员和大中专生体检以市、县人民医院为主,由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丧失劳动力医学鉴定、非遗传性残疾儿医学鉴定、伤害医学鉴定和各种需要证明健康状况的体检,由专门机构或县以上人民医院组织专人负责进行。

  (三)婚前体检由县以上人民医院或妇幼保健院组织专人负责进行。

  (四)出入境人员体检由卫生检疫所组织专人负责进行。

  (五)门诊部、卫生所、诊所、卫生站不得开展全身性体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遗传性疾病诊断需要进行的胎儿性别医

  学鉴定和人工授精技术科研工作,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医院负责,其他任何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含个体开业医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开展这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注册发证机关批准,不得以广播、电视、报刊、张贴等各种形式刊登医疗广告。

  第二十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只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从医者姓名、技术职务、学位、专业特长、诊疗科目及诊疗时间,严禁虚夸宣传。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引进自用的国外医疗仪器设备,须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者,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者,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者,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限期补审或改正。

  (五)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者,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开业执照。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者,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具结悔过。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或对个体开业者吊销开业执照。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者,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其肃清影响。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者,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开业执照。

  (十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者,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因重复引进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而导致严重经济损失者,追究其领导人责任。

  (十二)违反本规定而导致医疗事故者,按《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处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海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海南省医疗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5日

  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广州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完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1120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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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解读

  设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边疆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相关问题】

  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哪些条件。

  【答】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2)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疗机构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一)依法行医义务

  (二)规范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病历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四)知情同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护隐私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合理检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七)当时水平诊疗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格产品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篇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2023最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最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医院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及具体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票据原始凭证的要求

  原始单据(发票)的一般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一律为: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不能涂改,一经涂改立即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本年度或前一年度印制的)。

  4、在超市购买商品的,须提供超市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范围。

  5、各部门按规定领取的加班费、补贴、临时工资、酬金等,均要填制统一付款凭证,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数量、工作天数,并须相关人员签字。加班费、补贴、绩效工资、酬金等统一由财务科审核,报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6、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7、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方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单位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乘坐飞机者需批准),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凡一次零星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原则上不得用现金结算,均应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进行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收款银行和银行帐号。

  3、因公借款及一次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者,必须提前1-3天告知财务科,由本人到银行凭财务出具的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二)银行结算注意的事项

  1、工作人员在当地或到外地购物,应有批准的预算计划,如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各项手续,所持结算凭证为合法凭证方可报销。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须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方可购买。

  2、用款部门经办人凭办理好报销手续的发票或暂付款,经审核制单后可直接开具支票、汇票、汇兑。

  三、往来帐款结算的要求

  1、出差人员因出差所借差旅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分管领导签字,并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零星购物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后三天内到财务科结帐。

  3、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最长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帐款手续。

  4、实行备用金的部门,月末应及时到财务科对帐。

  5、个人借资管理:职工办理公务或批准外出学习须预借公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经分管业务的领导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财务科预以借支,借款在事项办理后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原则上旧账不清新款不借,3000元以下由个人先垫资再按程序报账。

  四、财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1、实行"主要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制度,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3、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二)财务报销时间

  1、原则上每星期二、五上午是规定报账时间。

  2、除规定报账时间外,有紧急事需报账的,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三)财务报销基本手续及要求

  1、报帐必须是经办人本人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证明文件等;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的还须有会议通知等。

  2、票据须分别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财务科审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批。

  3、报销各种发票、事业收据时,填写"报销封面";报销差旅费,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凭证后所附的有关发票要整齐地粘贴在左上角,并在封面上写清楚所附票据张数和合计金额,所附票据与封面内容必须一致。

  4、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5、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填写报帐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帐。

  (三)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各类人员工资的调整与变动(包括人员变动)均由办公室按国家规定核定,并办理好相关调整审批手续,由办公室签发通知,并由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科执行。

  2、各类补助、津贴按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具体由办公室负责造册,并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财务科方可发放。

  3、离退休人员工资由办公室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变动时需由办公室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后,由办公室签发通知,并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4、丧葬抚恤费、遗嘱补助费由办公室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核定,财务科监督执行。

  5、固定资产的购置,按年度部门预算的安排执行(特例特办),一律办理政府采购(或政府采购特例)手续,凭政府采购(或政府采购特例)申请表先办理暂付手续,待固定资产交付时,随同政府采购单(或政府采购特例)和购货发票,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6、差旅费的报销

  (1)工作人员出差一律由院领导安排批准或办公室凭会议通知安排,一般情况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回来后按规定报销,如须大额资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回来后立即结算。

  (2)出差人员回来后需尽快办理报销手续,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数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的签名,将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费发票按规定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或有关会议通知。

  (3)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4)出差一般住宿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5)市外省内凭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签批的上级通知报账;省外凭主要领导签批的通知或文件报账。

  7、根据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每人每月100元,出差期间补助按其他职工补助标准执行。

  8、零星维修由总务科统一负责安排,结算时,必须到地税局或建安处开具正式建安发票和工程决算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9、车辆费用的管理

  实行定点维修和审批制度。制定一家维修企业和车辆对应的4S店为定点单位;1000元以内的维修,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审签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送修,1000元以上的维修报院长审批后送修。报账凭定点修理厂的正式发票按程序签批后转账。

  10、建设工程支出: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零星工程,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均由院招标采购小组审定工程量。

  工程结束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80%,工程项目完工后3万元以下由医院招标小组审定后决算价格,3万元(含)以上须报审计事务所审计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有保证金的待审计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最新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篇21、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新《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国家制订的其他财经法规。

  2、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财务院长领导下,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医院财务工作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财务工作岗位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设置为:财务主管、出纳、收入费用核算、资产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住院结算、门诊收费、成本核算、稽核。根据业务量繁简情况,设为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4、医院分院、成本核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的财务人员,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业务上受财务科的指导。

  5、财务人员的任免按《会计法》规定办理。

  6、财务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主管财务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7、积极合理组织收人并保证及时入账,严格控制支出。医院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执行,凡是该收的要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凡是本院对外的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一切空白纸条不能作为正式凭据。

  8、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会计季报和年报(决算)。

  9、认真做好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资产进行盘点,保证财产物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0、固定资产管理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制订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11、物资管理贯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制度和医院制订的相关制度执行。

  12、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13、医院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制订的各项结算制度,接受银行部门的监督。

  14、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对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查明原因,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15、因工作需要,需领备用金的科室,须提交申请报告,经院长批准、财务科长同意后方可领用,年度终了必须归还备用金。

  16、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按国家制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篇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202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那么2023〔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撤消《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效劳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本钱效益预测分析^p。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____规划》的设置审批。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答应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三〕对医疗机构违背条例和本细那么的案件进展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

  〔五〕施行职权范围内的处分;

  〔六〕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视管理工作。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工程。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分;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篇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1按照本条例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

  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

  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

  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___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2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六、医疗机构不得使角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治的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时,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细列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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