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7篇

时间:2023-05-01 17:1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哪些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哪些业务?店铺?编为你解答,?起来看看吧。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哪些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可办理以下业务:1.担任法律顾问。指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商户、个?合伙组织及公民的的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政诉讼活动。接受民事、经济、?政诉讼??当事?的委托,代理当事?参加诉讼的活动。3.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接受?诉讼纠纷案件当事?的委托,为当事?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当事?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的活动。4.主持调解纠纷。接受纠纷当事?的申请,运?说服疏导的?式,主持对纠纷进??诉讼调解,促使双??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双?当事?合法权益。

  5.解答有关法律咨询。6.代写法律?书。代表当事?的合法意志,以委托?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书,为委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服务。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办理见证事项。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作。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篇二: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已经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资格的?政许可,只保留了执业许可。因此,现在应当不再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资格证,应当直接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般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再经过基层处的任职培训,当然还要考试,之后就可以取得基层法律?作者证书了。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30?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31?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章

  总则第?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员。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涉。第四条

  司法?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进?管理和指导。第?章

  执业资格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良好;(四)?体健康。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组织,省级司法?政机关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员,由省级司法?政机关负责确认。第?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的下列?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具有?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政业务?作或者??、政府法制?作已满五年的。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政机关审批。

  第?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员,由省级司法?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的;(三)?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第??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考试作弊或者由他?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被该所鉴定合格;(?)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作,审判、检察业务?作,司法?政业务?作和其他法律业务?作?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第?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登记的?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具有本办法第??条规定情形之?的;(?)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第?五条

  省级司法?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级司法?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申请?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申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五?。第??条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起三??内完成审核,以书?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申请?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政复议。第?九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作、乡镇企业?作或者务农的?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兼职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数。兼职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制定。第??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聘?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第???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因调离、辞职?停?执业的;(?)因被辞退、开除?停?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停?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执业的。第???条

  《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法使?的,持证?应当?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续。第四章

  聘?管理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实?聘?制。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订?聘?合同。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聘?名称和应聘?姓名;(?)聘应双?的权利、义务;

  (?)聘应双?的权利、义务;(三)聘?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四)聘?期间解除双?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聘?争议的解决办法。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备案。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励与物质?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第???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为或者其他违法?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政机关决定。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有下列情形之?的,辞职申请?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可离职:(?)本?承办的业务或者?作交接?续尚未办结的;(?)本?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三)本?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为,正在查处的。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不履?聘?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正当理由连续停?执业满三个?的;

  (三)?正当理由连续停?执业满三个?的;(四)因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作的。辞退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对依据聘?合同在?使权利、履?义务??发?争议的,任何??可以提请县级司法?政机关给予调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的处分、?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第三?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对坚持?法要求、故意隐瞒重?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第三?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第三?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为,可以请求司法?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第三?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和社会的监督。第三?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收案、统?委派、统?收费的规定。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法律援助义务。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政执法机关及其?作?员依法?使职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在离任后?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尊重同?和其他法律服务?作?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执业?平。第四?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的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第四?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明、廉洁?律,?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第四?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专业?平和服务技能。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政机关于每年三?三???前组织进?。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第四?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第五?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上年度?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第五??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有犯罪嫌疑被?案查处的;(三)采?弄虚作假?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执业六个?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第五?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执业情况进?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检查,可以要求有关?员报告?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四条

  各级司法?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第五?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有下列?为之?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不得超过三万元:(?)以贬损他?、抬???、虚假承诺或者?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段争揽业务的;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在离任不满?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的;(三)冒?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正当理由拒绝履?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的要求是?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代理权,侵犯被代理?合法利益的;(?)在同?诉讼、仲裁、?政裁决中,为双?当事?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订?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合法权益的;(?)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造成恶劣影响的;(??)故意泄露当事?的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政裁定结果为?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政执法?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三)私?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收取费?,或者向委托?索要额外报酬的;(?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当事?、利害关系?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合法权益的;(?五)违反司法、仲裁、?政执法?作有关制度规定,?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政执法?作正常进?的;(?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向有关司法?员、仲裁?员或者?政执法?员?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向其?贿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为。司法?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实施上述?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六条

  司法?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实施?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政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进?。第五?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对?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政复议。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有本办法第五?五条第(??)?第(?五)项规定?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有本办法第五?五条第(?六)、(?七)、(??)项规定?为之?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五?九条

  司法?政机关应当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违纪?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第六?条

  上级司法?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政处罚?作中有错

  第六?条

  上级司法?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政处罚?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政机关不履?管理职责或者?法?涉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的?政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条

  司法?政机关进?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政处罚的各种?书格式,《法律服务?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制定。第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第六?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起施?。

篇三: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篇四: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行为规范的详细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含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接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珍视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三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违反法律服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法律服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不得暗示、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有关人员有特殊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唆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承办超出业务范围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

  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虚假承诺。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区(县)城区外的乡镇法律服务所除外,但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征得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权益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自觉维护法律服务执业秩序。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以及普及法律等方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3.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竞争某项法律事务;5.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有关工作流程

  一、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镇法律服务所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当地律师事务所联合应聘。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

  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聘请方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提供全面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具体形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应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履行职务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顾问因故不能按时履行职务时,应及时通知聘请方。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主持调解纠纷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纠纷;

  (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及农村村民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涉及经济、财产权益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三)农村公民之间发生的涉及遗产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抚育、债权债务、民间赠与索赔等具有财产权益性质的民事纠纷;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得受理调解。

  乡镇法律工作者在主持调解中,有权决定调解的开始、中止、延期和终止,有权调查有关证据材料,批评、制止当事人干扰调解秩序的行为,有权拒绝非法干预。

  参加调解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有提供、要求鉴定证据的权利,有进行答辩和反驳的权利,有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服从调解主持人的指挥、遵守调解活动秩序的义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的纠纷,自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调解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调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理纠纷,必须由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调解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调解请求和纠纷的事实、证据材料。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指派调解主持人,并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对于有可能激化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纠纷,应当优先受理;对于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疑难纠纷,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与协作,或者商请有关部门、单位联合调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调解主持人在调解开始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审查有关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持乡镇法律服务所证明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纠纷情况和证据,或者进行实地勘验,并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必须时还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损伤(害)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三)在分析、判断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纠纷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乡镇法律服务所进行,或者到纠纷发生地进行,也可以在双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调解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主持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提出证据,说明各自对纠纷责任的看法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意见;

  (三)引导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交换意见;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双方在分清责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基础上,经协商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除简易纠纷和即时清结的纠纷外,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中止调解,延期继续进行。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纠纷受理单位和调解主持人的姓名;

  (二)经调解认定的纠纷基本事实和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

  (四)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期限;

  (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有协助调解人的也应当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日期。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乡镇法律服务所收存。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内发现调解协议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主持协商订立新的调解协议。

  乡镇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故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应当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有困难或者是因意外原因不能按期履行的,应当促使双方协商一致,缓期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并经说服无效的,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解答法律

  询问

  乡镇法律工作者对机关、法人和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各种询问,应当做出解释和回答,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方法和依据,为询问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这项业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问题,以及办理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对于有关政策问题的询问,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做到弄清问题,依法解答、查有实据,客观准确、耐心细致、通俗易懂。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口头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待来访的询问人,问清并登记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事项;

  (二)听取询问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查看询问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弄清有关的事实情节和主要问题,并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酝酿解答方案;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询问事项做出有针对性的、准确无误的解释和回答,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疑难询问,应当在查阅有关规定或者提交乡镇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后,另约时间解答;

  (四)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解答结束后按规定项目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纠纷、具体案件中应判刑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具体回答,不应就具体期限和数额发表意见;

  (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

  (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情绪异常,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

  (一)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二)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对请求合法、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对请求非法、不当的,应当劝说委托人放弃请求,或者拒绝予以代书;对不涉及法律事务的代书请求,一般不予受理。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确,如实反映委托人提供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语言规范精炼、逻辑严谨,通俗易懂;有法定标准格式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书写。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接受来访人的代书委托,问清并登记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代书项目;

  (二)听取委托人对代书内容和有关事实的陈述,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然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酝酿代书方案;

  (三)代书请求合法、正当,事实清楚和证据齐全的,根据代书的繁简程度,可以当场代书,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书;

  (四)代书完成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定稿,正式打印或者誉写。

  代写的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复制若干份,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和代书承办人印章。乡镇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给委托人;

  (五)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完结后,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填写代书业务登记表。

  协助办理公证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在本地区公证处指导下,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为本乡镇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公证提供帮助。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协助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项:

  (一)协助开展证前服务;

  (二)协助办理公证申请;

  (三)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协助开展证后服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前服务:

  (一)面向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公证制度的重要作用以及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知识;

  (二)协助收集、传递证源信息,做好介绍、联络公证工作;

  (三)解答公证法律询问,代写公证申请书以及与申办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授权交办的其他证前服务工作。

  乡镇法律工作者协助办理公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进行:

  (一)接到当事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公证申请后,应当协助对申办事项是否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由本地区公证处管辖,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有关公证法规,申办的手续、有关文书和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二)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公证申请应当移送公证处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并指出解决办法,对申办手续和有关文书及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并协助申请人补齐,对申办事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拒绝协助办理;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或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决定不予协助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处重新审查。

  乡镇法律工作者根据公证处的具体授权委托,可以协助办理公证地程中的下列有关事项:

  (一)协助审查申请公证的事实、文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公证处认为申办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议的,可以协助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进行补充,或者协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索取有关材料。

  (三)对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要自申办的公证事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协助公证员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四)协助向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应当

  协助向当事人说明拒办的理由和对拒办不服的申诉程序;

  (五)协助当事人向公证处交纳公证费。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乡镇法律工作者完成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后,应当按规定项目填写协助办理公证登记表。

  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代理申办公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法律规定不能委托代办的公证事务,不得接受委托代为申办。

篇六: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

  二、办理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夏津第一法律服务所

  地址: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方式:

  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第三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第四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兴大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东门

  联系电话:

  夏津精英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

  联系电话:

  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四季城

  联系电话:

  四、办理条件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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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有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1.证据材料;2.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

  六、基本流程

  提交证据材料--签订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XX〕70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XX年8月7日

  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XX-15000元/件;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2500-25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酌情减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500-120XX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2500-3000元,诉讼(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1万(不含)—10万元(含)部分收费比例为6%-9%;

  10万-50万元(含)部分为5%-6%;

  50万-100万元(含)部分为4%-5%;

  1/1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00万—500万元(含)部分为3%-4%;

  500万元以上部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2500-10000元/件。

  四、代理以上诉讼案件,也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50-3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五、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共同犯罪刑事案件;3.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三个以上罪名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事实特别复杂及证据材料数量巨大的;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5.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并且已经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

  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阶段的,可以自第二阶段起在相应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酌情减收服务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七、本收费标准自20XX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可到法律服务所县城咨询

  (二)电话咨询:可拨打各法律服务所值班电话

  1/1

篇七: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及收费标准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八)办理见证。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第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直接以公证名义办证;第三,禁止以法律服务所名义处理民间纠纷;第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二、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10---20元

  2、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询问,每件20---3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

  1、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申明书、委托书、答辩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每件20---30元;

  2、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每件30—60元;

  3、涉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100---200元;

  4、涉外法律意见书,每件200—400元;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收费

  1、代理民事诉讼收费;

  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200元;

  ②涉及财产关系的应按下列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100元

  5001至50000元4%50001元至100000元3%100001元至200000元2%200001元至500000元1%500001元以上0.6%(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2、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案件

  每件200---3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200---40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600---8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200---300元

  涉及财产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每件100---200元;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每件200---400元;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接受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收费

  1、担任乡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2、担任厂矿、企业、经济联合体、个人合伙经济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每年1000---3000元;

  3、担任外向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每年2000—10000元;

  4、担任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每年500---1000元。

  (六)主持调解纠纷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按比例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3%10001至100.000元2%100001元以上1%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1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收费

  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4%5001元至10000元3%10001元至100000元2%100001元以上1%经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四条:乡镇法律服务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委托人要求进行鉴定公证等发生的费用;

  2、异地(外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3、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委托人委托垫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过程的公证事项,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按公证费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提取的服

  务费由公证处支付。

  注:《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新价非字发[199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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