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防火设计规范6篇

时间:2023-05-01 08:55: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粮库防火设计规范

  

  粮库防火设计浅议

  作者:张扬

  来源:《现代食品》2018年第6期

  摘

  要:本文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新增加、修订的条文,对粮库中建筑防火设计的若干难点、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为粮库设计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粮库;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窗

  中图分类号:TS210.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2014)自2015年5月1日实施已有快三年时间,本次修订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2006)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合并,相比之下,增改了不少条文,这些规定有很多是与以往的经验相违背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粮库设计中涉及到的一些防火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

  粮库中的建筑子项从火灾危险性分类来说主要是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一般为单、多层,极少数为高层),这些项目的消防设计在《建规》2014执行之前,均按照《建规》2006及《高规》执行,但上述两个规范中,均未对厂房、仓库的救援场地做出明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也只是在《高规》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1]在整合修订后的《建规》2014第7.2章对消防救援场地做了详尽的规定,需特别指出的是,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均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而在第2.1.1条中明确规定,高层建筑是“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2],也就是说,粮库中的高层厂房、仓库等也必须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但在粮库设计中,由于工艺布置等客观原因,有些高层建筑无法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比如,典型的筒仓、工作塔、汽车接发站的平面布置中(图1),立筒仓与工作塔、变配电间、汽车接发站成组布置。其中,立筒仓一般为高层构筑物,工作塔为高层厂房,汽车接发站为多层或高层构筑物(图2)。根据规范要求,可以确定的是工作塔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工作塔只有一个底边可以利用(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且规范要求“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这也就意味着楼梯必须布置在这里,还有消防救援窗等条件无不限制着工作塔的平面布置,而工作塔首先是要满足工艺的生产要求,这其中的矛盾需要建筑师来调和,但是,工业设计中建筑师却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这就为总图中的消防救援场地设置埋下隐患。

  另外,立筒仓和汽车接发站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是一个无法明确判断的问题。立筒仓一般为2层,底层为粮食出仓设备,仓身为散粮储存空间,仓顶为粮食进仓设备;汽车接发站一般为地上3层、地下1层,地下为粮食输送设备,首层为汽车卸粮及发放通道,2层为散粮发放观察平台,3层为散粮发放暂存仓,仓顶为粮食进仓设备(图3)。立筒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较大,设计师可以本着从严执行规范要求的态度,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然而,与立筒仓形式差不多的汽车接发站却使建筑师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汽车接发站与工作塔一面贴邻布置,供汽车进出的方向一般与散粮汽车长度相仿,相当于发放仓主体部分的裙房,其进深大于4m,这样一来,能供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也就仅剩一

  个底边,然而由于工艺要求,这里往往会布置有栈桥通往其他生产设施(图1),即说汽车接发站无法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那么,同一个库区内,立筒仓和汽车接发站形式相似,功能相近,却无法采取相同的消防设计,这的确是一个让设计人员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如果二者均不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那么就要冒着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风险,毕竟从高度来说,它们都是“高层”。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防火规范及行业规范未对上述问题提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设计人员可以从整体的角度来考虑此问题,将立筒仓、工作塔、汽车接发站作为一个整体的消防单元来进行设计,沿立筒仓的长边方向统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另外,从方案阶段开始,建筑师就要参与到工作塔的平面布置中,尽量将楼梯间设计到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对于确实无法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汽车接发站,可以沿仓顶栈桥设置消火栓或消防软管卷盘,以达到控制仓顶皮带机火灾的目的。

  2消防救援窗

  《建规》2014第7.2.4条规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7.2.5条对消防救援窗的具体要求做了相应的规定。从这两款规定的条文说明可以看出,规范制定的原因是“过去,绝大部分建筑均开设有外窗。而现在,不仅仓库、洁净厂房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置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建筑等,在外墙上均很少设置可直接开向室外并可供人员进入的外窗。”其实,条文说明中已经指出,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的厂房、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但由于规范的条文仅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规定了消防救援窗的设置范围是“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并未对具体的规模等作出详细规定。这样,对一般粮食仓库来说,门卫、变配电间、消防泵房、机修间及器材库等子项,要么属于公共建筑,要么属于厂房、仓库,都在此规定的范围内,均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但这些建筑的面积很小,而且大多都是单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很小,而消防救援窗要求“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要满足这些要求,上述的门卫、消防泵房等小子项均至少要有两个洞口尺寸不小于1.1m×1.1m固定窗作为消防救援窗(如果采用可开启窗的话,开启扇尺寸过大)。而这些建筑体量较小,本来开窗可以作为自然通风的措施,但为满足规范要求,只能增加开窗数量;而有些建筑由于使用要求无法满足消防救援窗的相关规定,如高压配电间要求窗户距地面不小于1.8m,消防泵房一般为半地下建筑,外窗距室内地面也大于

  1.2m;再如粮食平房仓,虽然在粮面以上约0.3m处设置有供通风、补仓作业的外窗,这些窗的宽度一般不小于1.2m,高度0.9~1.5m,理论上可以做到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要求,但由于粮食平房仓需要保温、防虫雀,所有外窗均为专用保温密闭窗,而且在窗的内侧还设置有防雀网,这种外窗显然不满足消防救援窗“易于破碎”的要求。

  消防救援窗的设置“是根据近些年我国建筑发展和实际灭火中总结的经验教训确定的”,但正如规范编制组专家所言,“本规范(《建规》2014)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在各行各业的设计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规范的规定与实际生产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有时甚至是难以执行。笔者认为,消防救援窗的设置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建筑的体量、实际火灾荷载做出更深入细致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利于规范的执行;同时,也要求粮食行业根据防火规范的新规定尽快编写相应的行业规范,作为国家规范的补充和细化,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结语

  粮食行业属于工程设计行业分类中的“商物粮”行业,粮食的储存、工艺作业方式与一般工业建筑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而《建规》2014作为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但对于某些行业,“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建规》对这些特殊行业,更多的是对“普遍性防火设计作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行业规范只能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补充和细化,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仍然必须严格执行,这样一来,上述问题在规范修订之前,将会成为一个长期不易解决的现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人员必须熟悉规范条文,从条文制定的目的来严格要求,做到尽量满足强制性条文要求,如果由于行业自身特点及工艺生产要求实在无法完全按规范执行的,也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切实达到“消”“防”结合的设计目的,确保粮库的防火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45-19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北

  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张

  扬(1984—),男,工程师;专业方向为粮食仓储、物流及加工项目建筑设计。

篇二:粮库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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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库的防火要求

  1.合理布局

  在总体规划时,粮库应建在城、镇(村、屯)的边缘;并位于长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且不宜与易燃、易爆工厂、仓库邻近布置。为方便管理,防止外来人员、牲畜家禽等随意进入库内,粮库应建立围墙,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高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所确定,一般应在2m以上。

  粮库区内可根据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分成若干小区,一般可划为六个区,即:储粮区、化学药品区、粮食烘干区、粮食加工区、器材区、生活区。各区之间要有一定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可与库区交通道路合用,但应成环形,通向各小区.当库区的围墙一侧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两个以上的出入口。

  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如消防给水管道或备有专用泵的蓄水池、水井、水塔,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但应有停靠消防车辆的设施。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池保护半径不能大于15Om,且吸水高度不能超过6m。当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火灾时消防用水的措施。库区内还应设置其他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电源,应保证不中断供电。粮库土方不能有架空电线通过,应尽可能地采用地埋线,以免电线杆倒断或电线松弛相碰打出火花,引起火灾。变压器不应设置在储粮区内或贴近堆场,否则,不仅增加火灾危险性。而且还有导致雷击的可能,从而引起火灾。

  粮库区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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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防火间距

  粮食储存,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留有防火间距。

  库房、土圆仓和堆垛与围墙之间要留有6m的平坦空地;库房库房之间应视其耐火等级不同留出防火间距。

  粮食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严格控制火种和电源

  (1)粮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在动火前,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在工作结束后,要细致检查,彻底熄灭残火。在危险性大的地方作业结束后,应设专人监护,确实无火险后,方可离去,防止死灰复燃。

  (2)机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进人库区时,要严格检查。机动车在排气管处必须安装防火罩(火星熄灭器)。

  (3)粮库内除照明线路外不允许安装其他动力电气线路和设备,引进库房内的电线必须穿金属管配线。灯具应设在走道的上方,距离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不得采用碘钨灯、日光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设施。

  (4)动力线路应设在库房外面,使用装卸机械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人库内,橡套电缆必须究好,不得损坏或有接头;机械设备的电气开关应配带金属防护罩。

  (5)储粮区内电气线路安装应采用电缆线或地埋线。

  (6)下班或作业结束后,必须切断仓库内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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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做好库区周围居民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燃放鞭炮或其他动火时应尽量远离库区。

  (8)完善库区内各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控制库区内的可燃物

  (1)易燃、可燃材料,不应到处乱堆放,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库房和堆场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库房外和露天堆场内要做到“三不留”,即不留杂草、不留垃圾、不留可燃物。

  5.粮食立筒仓的建筑防火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其顶部盖板应设120kg。

  (2)工作塔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造,它的整体性好。抗爆能力较强。并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与工作塔体积的比值(m/m)取0.22,有条件时可将外墙的一面做成轻质泄压外墙,但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立筒仓及工作塔内壁表面应垂直,平整光滑,以减少积尘并易于清扫。储存面粉等粉料的筒仓壁应涂对人体无害的涂料,防止仓壁挂粉积尘。内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做成圆角,以利清扫。

  (4)变、配电室应与筒仓脱开建造,如有困难可毗邻外墙设置、但应采用加强抗爆能力、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墙隔开。

  (5)安全疏散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最远工作地点到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6)机械化立筒仓整体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装置。工作面或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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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整体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装置。

篇三:粮库防火设计规范

  

  .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完善和提高粮库的消防设计水平,公安部消防局于1998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国粮库建设发展迅速,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采用了一些新仓型、新材料、新设备,粮库建设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某些规定不适应粮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召开这次会议组织专家论证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会议代表认为,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既要确保消防安全,又要考虑经济合理,逐步提高我国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水平。

  三、会议代表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就以下内容取得了共识:

  (一)散装粮食库平房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二)立筒仓、浅圆仓可成组布置,立筒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40000吨、40001-50000吨、50001-100000吨;浅圆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50000吨、50001-150000吨时,其组群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每组

  防火

  每组

  储量

  (吨)立筒仓

  间距

  储量

  (吨)

  (吨)

  40001-5000050001-100000≤500050001-150000(吨)(米)

  立筒仓

  浅圆仓

  15203020301515≤4000≤400040001-5000050001-10000020203020302020303030303030302020302030202030303030303030浅圆仓

  ≤500050001-150000平房仓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组群是指若干个筒体组成、由上下通廊同时联系的完整工艺单元。

  (三)全钢结构或半钢结构散装粮食库平房仓在防火墙两侧各

  6米范围内的柱、梁、屋顶承重构件及围护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表中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规定。

  (四〕立筒仓、浅圆仓及其地下通廊、中转平房仓、工作塔,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五)立筒仓、浅圆仓当每个组群总储量大于

  40000吨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一栋平房仓当其体积大于50000立方米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浅圆仓地下通廊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

  .(六)当消防电源不符合二级以上负荷供电要求时,可采用由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

  (七)粮库其他消防设计应按照有关建筑设计的防火规定执行。

  四、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尽快印发此纪要贯彻执行的同时,应抓紧修订现行有关规范,以保障我国粮食储备库建设的消防安全。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称

  甲类储存物品

  第

  3、4项

  ≤5重要公共建筑

  甲类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540302010304025303015202540202530>

  50202512152030152025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项

  ≤1>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多层乙、一、二级

  丙、丁、戊类仓库

  四级

  高层仓库

  一、二级

  一、二级

  民用建筑

  三级

  四级

  1413101214161512141618171416181413679161578101817910121713131517251613三级

  10121214四级

  1416一、二级

  三级

  10121214四级

  1416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一、二级

  一、二级

  13151214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立筒仓

  名称

  粮食总储量

  W(t)

  W≤4000500<粮食

  立筒仓

  10000<W≤4000W≤1000152025202515202510152040000<W≤5000W>5000W≤5000W>5000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浅圆仓

  建筑的耐火等级

  ".

  .40000<W≤5000W>5000粮食浅

  圆仓

  W>5000252530-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

篇四:粮库防火设计规范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完善和提高粮库的消防设计水平,公安部消防局于1998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国粮库建设发展迅速,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采用了一些新仓型、新材料、新设备,粮库建设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某些规定不适应粮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召开这次会议组织专家论证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会议代表认为,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既要确保消防安全,又要考虑经济合理,逐步提高我国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水平。

  三、会议代表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就以下内容取得了共识:

  (一)散装粮食库平房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二)立筒仓、浅圆仓可成组布置,立筒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40000吨、40001-50000吨、50001-100000吨;浅圆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50000吨、50001-150000吨时,其组群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每组

  防火

  每组

  储量

  (吨)立筒仓

  间距

  储量

  (吨)

  (吨)

  40001-5000050001-100000≤500050001-150000(吨)(米)

  立筒仓

  浅圆仓

  15203020301515≤4000≤400040001-5000050001-10000020203020302020303030303030302020302030202030303030303030浅圆仓

  ≤500050001-150000平房仓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组群是指若干个筒体组成、由上下通廊同时联系的完整工艺单元。

  (三)全钢结构或半钢结构散装粮食库平房仓在防火墙两侧各

  6米范围内的柱、梁、屋顶承重构件及围护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表中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规定。

  (四〕立筒仓、浅圆仓及其地下通廊、中转平房仓、工作塔,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五)立筒仓、浅圆仓当每个组群总储量大于

  40000吨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一栋平房仓当其体积大于50000立方米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浅圆仓地下通廊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六)当消防电源不符合二级以上负荷供电要求时,可采用由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

  (七)粮库其他消防设计应按照有关建筑设计的防火规定执行。

  四、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尽快印发此纪要贯彻执行的同时,应抓紧修订现行有关规范,以保障我国粮食储备库建设的消防安全。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称

  甲类储存物品

  第

  3、4项

  ≤5重要公共建筑

  甲类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540302010304025303015202540202530>

  50202512152030152025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项

  ≤1>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多层乙、一、二级

  丙、丁、戊类仓库

  四级

  高层仓库

  一、二级

  一、二级

  民用建筑

  三级

  四级

  1413101214161512141618171416181413679161578101817910121713131517251613三级

  10121214四级

  1416一、二级

  三级

  10121214四级

  1416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一、二级

  一、二级

  13151214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立筒仓

  名称

  粮食总储量

  W(t)

  W≤4000500<粮食

  立筒仓

  10000<W≤4000W≤1000152025202515202510152040000<W≤5000W>5000W≤5000W>5000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浅圆仓

  建筑的耐火等级

  40000<W≤5000W>5000粮食浅

  圆仓

  W>5000W≤50002025202025252025202520252530253030-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篇五:粮库防火设计规范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加快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完善和提高粮库的消防设计水平,公安部消防局于1998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国粮库建设发展迅速,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采用了一些新仓型、新材料、新设备,粮库建设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某些规定不适应粮库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召开这次会议组织专家论证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二、会议代表认为,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既要确保消防安全,又要考虑经济合理,逐步提高我国散装粮食库的消防设计水平。

  三、会议代表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就以下内容取得了共识:

  (一)散装粮食库平房仓的允许最大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

  (二)立筒仓、浅圆仓可成组布置,立筒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40000吨、40001-50000吨、50001-100000吨;浅圆仓每个组群总储量分别为≤50000吨、50001-150000吨时,其组群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每组

  防火

  每组

  储量

  (吨)立筒仓

  间距

  储量

  (吨)

  (吨)

  40001-5000050001-100000≤500050001-150000(吨)(米)

  立筒仓

  浅圆仓

  15203020301515≤4000≤400040001-5000050001-10000020203020302020303030303030302020302030202030303030303030浅圆仓

  ≤500050001-150000平房仓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组群是指若干个筒体组成、由上下通廊同时联系的完整工艺单元。

  (三)全钢结构或半钢结构散装粮食库平房仓在防火墙两侧各

  6米范围内的柱、梁、屋顶承重构件及围护结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表中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规定。

  (四〕立筒仓、浅圆仓及其地下通廊、中转平房仓、工作塔,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采取防爆措施。

  (五)立筒仓、浅圆仓当每个组群总储量大于

  40000吨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一栋平房仓当其体积大于50000立方米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升/秒。浅圆仓地下通廊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六)当消防电源不符合二级以上负荷供电要求时,可采用由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

  (七)粮库其他消防设计应按照有关建筑设计的防火规定执行。

  四、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尽快印发此纪要贯彻执行的同时,应抓紧修订现行有关规范,以保障我国粮食储备库建设的消防安全。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名称

  甲类储存物品

  第

  3、4项

  ≤5重要公共建筑

  甲类仓库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二级耐火等级

  其它建筑

  三级耐火等级

  四级耐火等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

  35~

  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

  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厂内道路路边

  次要

  540302010304025303015202540202530>

  50202512152030152025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项

  ≤1>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

  建筑类型

  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单层、多层乙、一、二级

  丙、丁、戊类仓库

  四级

  高层仓库

  一、二级

  一、二级

  民用建筑

  三级

  四级

  1413101214161512141618171416181413679161578101817910121713131517251613三级

  10121214四级

  1416一、二级

  三级

  10121214四级

  1416高层仓库

  甲类厂房

  一、二级

  一、二级

  13151214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1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立筒仓

  名称

  粮食总储量

  W(t)

  W≤4000500<粮食

  立筒仓

  10000<W≤4000W≤1000152025202515202510152040000<W≤5000W>5000W≤5000W>5000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浅圆仓

  建筑的耐火等级

  40000<W≤5000W>5000粮食浅

  圆仓

  W>5000W≤50002025202025252025202520252530253030-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篇六:粮库防火设计规范

  

  粮库的防火要求

  1.合理布局

  在总体规划时,粮库应建在城、镇(村、屯)的边缘;并位于长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且不宜与易燃、易爆工厂、仓库邻近布置。为方便管理,防止外来人员、牲畜家禽等随意进入库内,粮库应建立围墙,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高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所确定,一般应在2m以上。

  粮库区内可根据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分成若干小区,一般可划为六个区,即:储粮区、化学药品区、粮食烘干区、粮食加工区、器材区、生活区。各区之间要有一定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可与库区交通道路合用,但应成环形,通向各小区.当库区的围墙一侧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两个以上的出入口。

  库区内应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如消防给水管道或备有专用泵的蓄水池、水井、水塔,也可利用天然水源。但应有停靠消防车辆的设施。供消防车取水的水池保护半径不能大于15Om,且吸水高度不能超过6m。当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火灾时消防用水的措施。库区内还应设置其他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电源,应保证不中断供电。粮库土方不能有架空电线通过,应尽可能地采用地埋线,以免电线杆倒断或电线松弛相碰打出火花,引起火灾。变压器不应设置在储粮区内或贴近堆场,否则,不仅增加火灾危险性。而且还有导致雷击的可能,从而引起火灾。

  粮库区应设置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完好情况。

  2.防火间距

  粮食储存,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留有防火间距。

  库房、土圆仓和堆垛与围墙之间要留有6m的平坦空地;库房库房之间应视其耐火等级不同留出防火间距。

  粮食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严格控制火种和电源

  (1)粮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在动火前,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在工作结束后,要细致检查,彻底熄灭残火。在危险性大的地方作业结束后,应设专人监护,确实无火险后,方可离去,防止死灰复燃。

  (2)机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进人库区时,要严格检查。机动车在排气管处必须安装防火罩(火星熄灭器)。

  (3)粮库内除照明线路外不允许安装其他动力电气线路和设备,引进库房内的电线必须穿金属管配线。灯具应设在走道的上方,距离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不得采用碘钨灯、日光灯;电气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设施。

  (4)动力线路应设在库房外面,使用装卸机械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人库内,橡套电缆必须究好,不得损坏或有接头;机械设备的电气开关

  应配带金属防护罩。

  (5)储粮区内电气线路安装应采用电缆线或地埋线。

  (6)下班或作业结束后,必须切断仓库内的电源。

  (7)做好库区周围居民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燃放鞭炮或其他动火时应尽量远离库区。

  (8)完善库区内各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4.控制库区内的可燃物

  (1)易燃、可燃材料,不应到处乱堆放,应整齐堆放在指定地点,并与库房和堆场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2)库房外和露天堆场内要做到“三不留”,即不留杂草、不留垃圾、不留可燃物。

  5.粮食立筒仓的建筑防火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其顶部盖板应设120kg。

  (2)工作塔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造,它的整体性好。抗爆能力较强。并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与工作塔体积的比值(m^2/m^3)取0.22,有条件时可将外墙的一面做成轻质泄压外墙,但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立筒仓及工作塔内壁表面应垂直,平整光滑,以减少积尘并易于清扫。储存面粉等粉料的筒仓壁应涂对人体无害的涂料,防止仓壁挂粉积尘。内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应做成圆角,以利清扫。

  (4)变、配电室应与筒仓脱开建造,如有困难可毗邻外墙设置、但应采用加强抗爆能力、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爆墙隔开。

  (5)安全疏散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最远工作地点到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6)机械化立筒仓整体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装置。工作面或楼梯仓整体建筑应有良好的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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