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工作条例3篇

时间:2023-04-30 2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的组织工作条例

  

  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

  新版《党组工作条例》(全文)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

  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

  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

  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

  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篇二:党的组织工作条例

  

  党组织工作条例

  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企业建立党组织并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同

  时也是企业的自身需要。

  党组织在集团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作用。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础

  上,不断研究解决党建工作的新任务、新课题。把保证搞好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

  的结构优化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科学管理效益,加快企业发展作为党组织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

  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

  执行;参与集团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组织的自

  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敢打硬仗的职工队伍;领导和支持工会

  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党组织的成员是企业中最为优秀的一批人力资源,他们不仅以身作则、立足岗位、勤奋

  工作,而且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起着示范作用,对周围的人们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章

  党组织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三条

  经保定市委批准,集团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和成员企业,根

  据党员的数量和工作需要,经集团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在党委建制下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分支机构和成员企业的总支委员会和

  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纪律检查组或分管纪律检查工作的委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坚持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和促进生产经营、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党组织加强对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的政治理论、经营管理和科技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做好本职工作和参与生产经营的能力。下属

  的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综合性机构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由保定市委领导。集团公司党委对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成员企业、分支

  单位的党组织实行统一领导。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分

  支机构和成员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章

  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章》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的原则,如选举条件不成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暂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待选举条件成熟后,再

  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

  第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由

  7~9人组成;下属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一般由

  3~5人组成。每

  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集团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

  可与集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交叉任职。下属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五章

  集团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精干、高效、协调、多能”的原则,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

  集团公司党委下设党委办公室(含武装、保卫、行政、后勤、档案室、微机室、基建、组织、宣

  传、纪检、共青团、工会、科协、女工、离退等)。

  第十二条

  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综合性的办事机构或配备专

  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的党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出方案,经与集团公司董事

  会协商后,通过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纳入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其待遇同集团公司同级管

  理人员。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从集团公司管理经费中列支。集团公司党组织的日常

  开支,报请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活动经费管理参照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内容、形式和途径

  第十五条

  组织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年度方针目标和生产经营计划;

  (三)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计划;

  (四)技术更新改造方案和基本建设方案;

  (五)重大改革措施、基本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六)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方案、分配方案;

  (七)涉及公司全局性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集团公司重要决策的主要形式和途径:

  (一)集团公司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董事长或总裁需将董事会准备讨论的重大问题报告党组

  织,党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集团公司党员董事、总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的制度。党员董事、总裁把党组

  织的意见体现到董事会的决策中去;

  (三)对于事关集团公司全局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把意见通知董事会;

  (四)党组织领导成员要参与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搞好调查研究,并将发现的重大问

  题及时通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提高参与重大决策的水平和能力;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后备干部

  制度和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制度。

  1、对董事会拟聘任的总裁,总裁提名的副总裁、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管理部门

  负责人的人选,会同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后,分别由董事

  会、总裁聘任。

  2、党务部门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党委集体讨论。

  3、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负责人,经党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有关章程办理。

  党组织工作条例

  (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与公司监事会互通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七)集团公司对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全力保证监督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七章

  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企业党组织不仅仅是政治队伍,同样也是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生力军。

  党组织要

  不断研究、探索和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集团公司的发展抓好党的建设,在企业员工的价值共识、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构建、立足岗位学习创新等方面,都发挥带头、示范和引领作

  用,使党组织真正成为政治上的主心骨、价值上的引领人、精神上的支撑者、组织上的核心层,确保企业中心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的议事制度,保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成员要

  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加强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搞好党风建设,严肃党纪。集团公

  司党员要自觉地、严格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反对和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同一

  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通

  过坚持“三会一课”、办好党校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全面提高集团全体党员的素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根据党的大政方针及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三:党的组织工作条例

  

  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组织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组织是党的根本力量,是党的统一领导的重要保证。党的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中央和地方的决定、指示贯彻到位,把党的纪律和规程执行到位,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政治纯洁性,促进党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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